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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六)

恶意“一房二卖”,可构成刑事诈骗

案情

20110年8月19日上午,王先生正在新买来的二手房里装修,一名年轻男子和其父母找上门来,说这房子应该是他们家的。原来,上门的男子姓李,是上个月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以31万元的价格,全额现金支付,从一个名叫高某的女子手中购买了这套房屋,并签订了合同,因为房屋保持得好,打算买下用做婚房。今日再次前来查看房屋,结果却遇到王先生正在装修,顿时傻了眼。

王先生一听,心里马上明白了。半年前,王先生也是从高某手中购买的这套房屋,价格是28万元,也是全额付款,并且到房管部门变更了所有权登记。“敢情我们都从一个人手里买的房子,这不是受骗了吗?”

随即,李先生当着王先生的面,用手机与高某通上了电话,称高某的行为是诈骗。可高某在电话那边轻描淡写地对李先生说:“你少吓唬我。我这不是诈骗,顶多算是欺诈行为,钱又不是不还你,你急什么?”之后,李先生和王先生来到派出所报警。

评析

现实中,“一房二卖”并非个案,其中法律关系也是错综复杂,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确实很难搞清楚。我们一同以本案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在本案当中,高某将房屋出卖给王先生后,隐瞒了已将房屋出卖的情况,与李先生再次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取了李先生的购房款,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但在这起案件中,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诈骗呢?这就要看高某的主观目的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见,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怎样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呢?

第一,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第二,起初为解决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在有能力归还资金后久拖不还的;第三,合同签订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第四,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订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第五,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订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在本案中,高某在明知道自己已经将房屋出卖,不能再重复销售,更不具有向李先生履行提供房屋的能力下,仍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了巨额财产,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故属于刑事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作者:徐觅 来源:牡丹江晨报 http://www.dpcm.cn/html/law/shuoanjiangfa/20100827/2eda4e1db2a909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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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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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