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值班期间员工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吗? _ 劳动工伤我的案例 _ 燕郊律师网-张煜律师13363650636燕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你提供优质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服务
欢迎光临燕郊律师网 yanjiaolaw.com! 张煜律师电话13363650636。
燕郊律师网-张煜律师13363650636燕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你提供优质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服务

春节值班期间员工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吗?

案情简介

田某是一家物业服务公司的员工,岗位为电工。2018年2月17日(正月初二)下午,田某到达单位参加2018年春节放假值班。按照单位《2018年春节放假值班表》安排,田某值班时间是2018年2月18日,夜间值班在白天值班的前一天晚上值班,依此顺延。2018年2月18日上午7:40左右,田某突然感到身体严重不适,于是给主管领导打电话,说身体不适,请求休息,领导同意了,田某就在单位休息。上午约11:30,外出上班回来的同事潘某看到田某想去水房打水,但发现他快站不住,就扶着田某,说身体不舒服就去医院检查一下,田某称要去曾经去过的J医院。潘某扶着田某往外走,同事赵某、李某等几位同事回来见到此情景,赵某便背着田某下楼,李某去按电梯,刘某下楼备车。在电梯内,李某拨打了120救护车电话,同时潘某用田某手机打电话通知了田某亲属。之后,最近的E医院救护车到达单位楼下,潘某陪同田某坐急救车到达J医院,田某入急诊接受治疗,检查期间进行心脏复苏,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下午约14:20转入ICU治疗。当天夜晚21:20,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点:田某在春节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吗?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田某不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致死,而是自身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在送往医院前是休息状态,不是在工作中(电工岗位上)突发疾病,故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田某在单位安排的春节值班期间突发疾病,休息一段时间后,仍难以继续支持,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例评析

本律师分析认为,田某在从事单位安排的活动(春节值班)期间突发疾病,送往医院进行急救,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消化道出血,应视同工伤。本所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协助进行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协助下,家属随后享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网上刊登了一个标题为“出差期间,接受按摩服务时猝死是工伤?”或“出差期间接受按摩服务时猝死,是否属于工伤?”的案例,本律师十分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2016年8月25日,某公司派业务厂长赵某去外地出差,9月9日下午,赵某入住当地一家宾馆,并开展工作,办理相应的业务。当晚20时49分许,赵某给宾馆按摩部门打电话,称身体非常疲劳,要求安排按摩服务。按摩女胡某随后到房间进行按摩服务,中途发现赵某失去知觉,后送往医院抢救,认定为心源性猝死。

一审结果:后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工伤,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反转: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是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因公出差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更为合理。显然,赵某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不能证明和按摩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按摩的事件而影响工伤的认定。当然,如果赵某叫的是不正规的服务,在不正规服务导致下发生了死亡事件,该案应当就不会再认定为工伤。该案中的社保局所做出的是{2016}第03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工伤,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视同工伤。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惠州市富霖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13行终111号》。

燕郊律师网 yanjiaolaw.com,为您提供专业服务的法律网

☑相关文章

时间 : 2018-12-27
标签 :
分类 : 劳动工伤,我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