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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此次修改税法的主要内容是:

1、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其中涉外人员维持每月4800元的总费用扣除标准不变。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前两次分别是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此次调整额度最大,涉及的减税额也最大。

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由现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次调整,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5%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3、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此次修改,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例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扩大为不超过15000元。

4、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由次月7日内调整到次月15日内。此次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统一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负担。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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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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