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居民身份证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主要内容有四点,体现了完善公民信息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一、居民身份证中将加入指纹信息。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将指纹信息纳入到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当中。同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项修改参考了其他实行身份证制度国家的做法,为赋予身份证更多功能打下基础,以逐步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代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二、注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新增规定,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明确规定了上述单位及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应付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明显加大了对泄露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也为公民要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适当扩大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范围。增加了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内容。此项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义务,但总的目的还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明确了第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的时间。新法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同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这项修改有利于解决当前第一代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推动了居民身份证的统一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