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彩民状告福彩中心”案一审判决:错票不应兑奖彩民获赔6504元
“深圳彩民状告福彩中心”案一审判决
错票不应兑奖、彩民获赔6504元
2011年4月,深圳彩民朱先生花20元购买了10张“刮刮乐”福利彩票,其中两张彩票显示中了5.1万元,然而朱先生在兑奖的时候,两张彩票却被深圳市福彩中心认为是废票不予兑奖。为此,朱先生将深圳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彩票中奖款、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0750元。
2011年9月16日,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也在法律界有广泛争议的“深圳彩民状告福彩中心”案,在庭审后第3天,便有了阶段性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这是一张错票,福彩中心不应兑奖。法院一审判决深圳福彩中心赔偿朱先生购票款4元和损失6500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焦点1:是不是废票
朱先生认为,他的彩票不符合彩票背面的彩票说明中第三项“刮开区奖符残缺不清或覆盖膜刮不开的彩票,均视为废票”,该彩票不存在残缺不清和刮不开的情形;同时,彩票也不符合说明中第四项“彩票刮开区兑奖符涂改、伪造及破坏原彩票结构无效”,理应视为中奖彩票,福彩中心应当向他支付中奖款项5.1万元。
而福彩中心代理律师则表示,朱先生购买的彩票不是中奖彩票,他在法庭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彩票上数字是中奖数字。相反,朱先生提供的司法鉴定中可以证明彩票的数字是并非“12”,只是“一竖2”,是由于漏墨造成的,是印刷的瑕疵。彩票背面的细则就是为防止此类小概率事件发生而提前做出的约定:如果残缺不清等视为废票。
朱先生认为,从两张“中奖彩票”可以明显看出,刮开刮开区内“你的时间”比“标准时间”短,符合规则,可赢得“你的时间”下方的奖金。所以这两张涉案彩票完全符合游戏规则,深圳福彩中心理应支付奖金。
深圳福彩中心则认为,“争分夺秒”彩票是否中奖主要有三种验证方法,而朱先生的彩票表面数字存在问题,验证代码和二维码均显示不中奖。
案件焦点2:福彩中心是否应予兑奖?
一审罗湖法院认为,这张彩票是存在印刷缺漏的,所以福彩中心对缺漏彩票没有兑付的义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足以认定福彩中心出售的彩票存在印刷的缺漏,导致彩民朱先生购买的彩票中的号码疑似“12”、“14”,但其实质是“42”、“44”。 兑付义务的实现,应建立在中奖的基础上,而根据游戏规则,彩民朱先生并未中奖。所以,福彩中心也不宜以原告中奖为由为其兑奖。
案件焦点3:福彩中心对错票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审罗湖法院认为,印刷缺漏的事实,足以认定福彩中心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罗湖法院认为,福彩中心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及原告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除了朱先生支出的购票款4元外,鉴定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福彩中心应给予赔偿。
另外,福彩中心应否赔偿彩民朱先生未中奖的损失呢?对此,法院认为,购买彩票的行为有一定的博彩性,是否会中奖具有不确定性。福彩中心的违约与彩民朱先生未得到上述奖金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福彩中心无需赔偿彩民未中奖的损失。
一审判决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深圳福彩中心退还原告朱先生购票款4元;赔偿原告朱先生损失6500元;驳回原告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