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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将提请2012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从2009年初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2011年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次审议稿从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上午在京闭幕,会议决定将已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2012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所涉及的重点问题略加述评如下:

一、辩护。有以下修改:第一,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第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用阶段由审判延伸至侦查、起诉;应当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从死刑扩展到无期徒刑;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完善会见制度。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第四,完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时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时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第五,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调取。第六,修改第三十八条。被追究责任的主体改为“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任何人”;删除“改变证言”的规定。第七,规定辩护律师职业保密义务。上述规定不仅吸收了律师法中的许多内容,而且还有一些新的突破。这些都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三十八条的修改似尚不足以有力保证律师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有以下重要修改:第一,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第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通过刑讯、体罚、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第三,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对与此相关的第九十三条既保留“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又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第四,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将其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六,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以上对证据制度的修改有一些亮点,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是也存在不足,如关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有直接冲突;对“排除合理怀疑”解读和应用也将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难题。

三、强制措施。有以下重要修改:第一,完善监视居住制度。规定了区别于取保候审的作为一种独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执行场所;增加了对指定居住的权利保障;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等监视方法。第二,完善逮捕制度。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害性”具体列举了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五种情形以及规定了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三种应当逮捕的情形;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逮捕后,检察院还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上述二项强制措施的完善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但是,我国高逮捕率现状难以因上述修改而明显改观。

四、侦查程序。有以下重要修改:第一,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第二,规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第三,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案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对上述侦查手段的适用期限、审批手续、侦查机关的保密义务以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以上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但是,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范围似应适当扩大;对于被非法特殊侦查的公民的救济手段应当加以规定。

五、一审程序。有如下重要修改:第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二,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控辩双方有异议的,或者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第三,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依法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第四,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关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五,完善审限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诉案件,在一般审理期限的基础上,还可延长两个月。上述规定显然有助于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值得肯定,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是更是难得的创新。但是对于近亲属可以不强制到庭的规定与国际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相距甚远,颇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

六、二审程序。有如下重要修改:第一,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审理期限。应当开庭的案件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审结。第二,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应当说,此次修正对二审程序的改革力度不大,多数案件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完全取决于法院,对被告方的要求没有予以考虑,这种修改似需细思量。通过发回重审变相上诉加刑的通病也未得到有效解决。

七、死刑复核程序。有如下重要修改:第一,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二,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这三条规定使死刑复核程序从行政化的内部复核程序走向适度诉讼化的程序,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

八、执行程序。有如下重要修改:第一,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第二,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第三,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对此立法最好应当予以明确。

九、特别程序。增设以下四种特别程序: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实行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建立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在场制度;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第二,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可以和解。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中级法院审理裁定。第四,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上述四种特别程序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属于填补空白的首创制度。但是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似应再扩大一些。

刑诉法草案二审增改内容的汇总如下:

【伪证罪】
  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二审草案作出了诸多修改。
  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被滥用。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保障辩护人权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专家建议  追究律师刑责应设两条底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类似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设置两条底线:
  第一条是应当等他承办的案件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不是有罪时,就不能说律师是伪证罪。
  第二个底线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本地办理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他分析,律师辩护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和职权机关的对抗,“他说是犯罪,你说不是犯罪;他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敏远认为,这次修改吸收了异地办理的建议很好,但还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确异地办理需要跨市,“虽然成本比较高,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担得起。”
  【拘留逮捕】  取消秘密逮捕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
  二审草案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一审草案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二审草案新修改的规定和原来相比有进步,从没有任何期限限制修改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他建议,最好能再设置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48小时一定要通知家属。
  他分析,有些案件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显然是担心泄露消息影响侦查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担心在短时间或许有道理,时间长了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一定会走漏,同案犯已意识到问题,而家属反不知去向不合适。
  【法院管辖】  外国人刑事案中院不再一审
  二审草案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李适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王敏远分析,1979年制定刑诉法时,外国人很少,案件数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观念上对涉外刑事案件比较重视,以及基层法院的司法素质问题,所以规定上提到中级法院一审。但现在犯罪形势发生了变化,司法人员素质也发生了变化,可以保证审理质量。此外,我们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同样的程序。
  【案件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公众提出,实践中存在通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王敏远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一个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好制度,但后来有的地方实务部门在有的案件中发生了规避这条规定的情况,二审不能加刑,就发回去让一审法院加刑,导致上诉不加刑形同虚设。
  【检察监督】  删“检察院可对侦查提意见”
  二审草案变化:一审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内容属于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性规定,且涉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可不在法律中规定,继续探索。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公众中有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干扰侦查,或变成联合办案。

【财产冻结】  债券股票基金纳入冻结范围
  二审草案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李适时表示,这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作出的规定。此前公安部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增加查询、冻结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的规定。
  【证据收集】  严禁威胁、诱骗收集证据
  二审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一审草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征求意见中,对于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后果分歧较大。社科院法学所建议,参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对以刑讯或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威胁、诱骗、禁止睡眠、使人饥渴、服用药物、催眠,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部则认为,物证、书证客观性较强,不应因收集程序瑕疵而否认其证明力,建议不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
  最高检则提出,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王敏远解释,违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后果有好几种,比如有刑讯逼供在法治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案件撤销的终极后果。对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则可以补正,比如审讯时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其中一个最后没有签名,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时纯粹是一种疏忽,可以补正。此外,他认为应谨慎对待物证书证的可靠性,严重违法收集物证书证和口供一样会出问题,因为程序违法,物证书证虚假的例子并不罕见,尤其是死刑案件,对物证书证要特别慎重。
  【取保候审】  怀孕妇女可取保候审
  二审草案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两种,通常针对的是不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为体现人道精神,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上述建议,二审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法律援助】  智力残疾者可获法律援助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王敏远认为,这个修改相当不错,以前重视的是对盲、聋、哑等生理上的残疾人提供特别保护,对精神状态和正常人相比也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重视不够,智力残疾者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处于弱势,法律应当提供特别保护。
对于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方向,王敏远认为,从法治发达国家看,对于自己不请或无钱请律师的,确实做到了提供全面的律师辩护,包括所有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所有诉讼阶段都有律师提供服务。但对于中国来说,这需要一个过程,这取决于经济状况是不是能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是不是有足够多的律师,以及在观念上是否认为应当为法治文明的提高给予足够的物质投入。
  刑诉法大修进程
  刑事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
  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2011年8月刑诉法二次大修一审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
  2011年12月刑诉法二次大修二审
  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来源:全国人大网 新华网 普法网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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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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