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第二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二、这部草案一方面注重公正,主要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另一方面是讲效率,体现在不同的案件使用不同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草案二审稿对于小额诉讼制度做出了修改。草案一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二审稿将这一“门槛”提高到10000元。草案二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将申请再审期限从两年缩短为六个月。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条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