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真实案例
W女士于2007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第一年经济效益奖10000元。2008年6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公司尚欠w女士3个月工资和经济效益奖10000元。2008年10月,w女士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24000元、经济效益奖10000元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w 女士工资24000元、经济效益奖10000元和经济补偿金8316元(2007年该市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为1848元,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涨为750元)。2009年1月,公司以不应支付8316元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认为,裁决中的8316元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十二个月金额(即9000元),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公司如不服,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案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由,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于是作出(2009)×民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中要求其支付8316元经济补偿金的决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补偿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不属于劳动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决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撤销县法院(2009)×民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县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点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法院受理案件时(2009年1月)的本县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故裁决中的8316元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9000元,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此案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与劳动争议有关期间(即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适用的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而不是法院受理案件时(2009年1月)的本县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该补偿金额8316元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7800元,故不属于劳动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决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评析
此案件是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本律师持第二种观点,认为2008年7月1日起适用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与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没有任何关系,判断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标准是650元,而不是自2008年7月1日起适用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观点一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它包括五层含义:一是第四十七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的。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应理解为:
一、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为从该条款“或者”一词的表述,也可以看出其立法本意,“或者”含有选择之义,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四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单独与其后面内容表达一个含义。
二、金额确定是申请金额还是裁决金额问题。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其申请仲裁时请求金额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而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这样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范畴,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同一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这便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因此,在理解和实际操作上以仲裁裁决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为妥当。
三、关于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问题:1.在地域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本省本市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本市内各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本区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在时间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争议有关期间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有关期间如跨越两个或以上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如500元、65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可以采取加权平均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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