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
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12]50号)的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
廊坊市从2012年12月1日起再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市区、三河市、霸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调整到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3元: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040元调整到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4元调整为12元;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到1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6元调整为11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 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同时,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附:廊坊市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均在20%以上,最高达到900元。
最低工资调整分为三个档次:廊坊市市区、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三河市、霸州市为第一档次,月标准由750元调至900元,小时标准由7.3元调至9元。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为第二档次,月标准由680元调至840元,小时标准由6.8元调至8.4元。永清县、固安县、文安县、大城县为第三档次,月标准由600元调至760元,小时标准由6元调至7.6元。
廊坊市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月工资一、二、三档分别提高200元,调整后河北省适用一档标准的地区,月最低工资将达到1100元。
依据该通知,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其中,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均适应一档标准,月最低工资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