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亮点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亮点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修订案。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此举为深受环境问题困扰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提供最有力环保法律后盾,有助于扭转伴随其经济快速发展而生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二十多年来,要求修订环保法的呼声不断。1995年至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达78件。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以来,耗时三年、经历四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环保法修正案总算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修订后的环保法,能否改变操作性不强、环保执法疲软的问题?能否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减少公众的环境恐惧感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能否力挽狂澜,还我们一片蓝天,给子孙留一片绿草?我们还不得而知,还需用时间来检验,但这次修订中还是有颇多亮点值得我们期待。
第一个亮点就是强化了政府责任,将政府责任拓展到“监督管理”层面。厦门、大连、四川什邡、江苏启东、浙江宁波等地先后爆发“涉环保群体性事件”之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治污”和“GDP”摆在了同一个高度,今后面对“手心手背都是肉”的局面,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政绩观再也没有市场。并且,进一步授予环保部门更多法律权力,将改变过去只能进行“一次性检查”的尴尬,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关闭污染企业,没收污染设施、设备等。
第二个亮点是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哪些产业不能发展作出明确规定。所谓“红线”,就是不可碰触、不可逾越的一条高压线,就是令行禁止、触之必惩的责任线。此次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造福子孙万代的生命线。
第三个亮点就是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这为公民监督政府与污染责任人提供了制度渠道和良好环境,将鼓励更多公民自觉参与到环保事业中。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相应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未来会有更多受到污染损害的企业或个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追究污染企业负责人责任。环保部门将不会再是一个人战斗。
第四个亮点是八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八条列举了有八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人不学习要落后,宝剑不磨要生锈。《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法律体系的主心骨,修订打磨之后,未来势必与随之做出修改的相关专门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保护的“利剑”,从制度入手,建立全面、完善、长效的机制体系,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护航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