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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须公示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9日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新规定要求职务犯罪在内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须在立案后五日依法向社会公示。

新规定出台后,职务犯罪案件在减刑、假释的审理上依照新程序执行。规定指出,包括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在内的“三类罪犯”须公开庭审,庭审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减刑、假释裁定后须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规定》指出,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今年三月,广东省高院在其网站上公示了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兼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黄少雄的减刑案件,其拟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18年,后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该申请被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指出,社会公示对于规范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起到很大的监督作用。

《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相关程序细节予以明确。内容包括: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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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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