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9-10
九、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9日,张良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政府信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张良,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良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证明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原告作为普通公民,认为其无法知晓相关缴款凭证的规范名称,仅以此缴款凭证描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告系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知晓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开具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凭证的规范名称,但在未与原告确认的前提下,擅自认为原告仅要求获取名称为缴款凭证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仅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应为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检索。二是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本案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所采取的审查标准值得借鉴。也就是,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申请人对于信息内容的描述,也不能苛刻其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甚至具体文号。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亦属未能能尽到检索义务。
十、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8日,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爱公司)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向其书面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接到如果爱公司的申请后,未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作出答复。在行政复议期间,民政部于201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如果爱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认为如果爱公司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遂答复如果爱公司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即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并附上网址,并无不当。民政部在《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并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导致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批准手续,属程序违法。此外,在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时,应以民政部的名义作出,并加盖民政部公章。综上,判决撤销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判决民政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认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并告知如果爱公司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但通过前述网址查询到的内容显然不能涵盖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所对应的信息。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以外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其他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信息,民政部未在被诉告知书中予以答复,亦未说明理由,其处理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同时,尽管民政部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民政部应当掌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民政部在未要求如果爱公司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仅告知其不保留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一审法院关于民政部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民政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无依法延长答复期限的批准手续,民政部在复议程序中已经确认超期答复违法,本院予以确认。此外,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民政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以其自身名义对外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复议期间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信息的网址,但登陆该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二审判决认定其遗漏了申请中未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确理解,从而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进而完全尽到公开义务确立了比较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此外,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并说明理由。本案判决认定被告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能够敦促行政机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说理性。判决还针对行政机关超期答复和答复主体不当等问题作出确认,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形式与程序的规范化。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制日报网-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