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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新《环保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标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与建筑工程领域有关的变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更名为预拌混凝土专业,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扩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另外,新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此通知一经公布,对于大家之前关注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取消的传闻不攻自破,根据两次通知间隔时间推断,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建造师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壮大,企业对建造师人数的需求也会继续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年来首大修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预算法》由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修改后的预算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而且将预算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此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法律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法律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法律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有关人士认为修改后的《预算法》重点解决地方债借、管、还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第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还债要理清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地方融资平台中有一些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企业举债,我们要分开。属于企业的债,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明确,比如以补贴或者PPP模式给予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这些完全公益或者既是公益而且现金流也不足的债务,就转成政府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五部门发布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2014年12月17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五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意见表明,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五项加分项目。

意见指出,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一、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第二、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第三、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第四、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

第五、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据悉,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有关省份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教育部门要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意见保留和完善了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大幅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明年起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 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12月15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五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 规范经营许可

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

中国三项铁路新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4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在防止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维护铁路站、车正常秩序,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实施 空气指数将成为硬指标

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提出明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自明年起,空气质量指数将成为“国家卫生城市”的硬性指标。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对进口煤影响深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6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资源能源类商品的质量安全技术法规。《办法》主要涉及商品煤的定义、指标以及销售、使用、运输的限制条件。

《办法》规定了商品煤的发热量、灰分、硫、磷、砷、氯、氟、汞等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限量要求。其基本要求是,褐煤灰分不超过30%,其他煤种灰分不超过40%;褐煤硫分不超过1.5%,其他煤种硫分不超过3%;同时,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另外,《办法》对运距超过600公里商品煤的发热量、灰分、硫分作了更严格的要求。《办法》还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对进口煤炭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特别是将限制不符合质量环保项目劣质煤炭的进口、使用。为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煤炭进口企业,一是在从事进口煤炭贸易活动过程中,要详细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该办法的限量规定;二是应建立国外煤炭供货商合格评价机制,谨慎选择贸易伙伴,降低采购有害元素超标等劣质煤炭的风险;三是在签订贸易合同时,除规定传统指标外,还应明确汞、砷、磷、氯、氟等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限量要求,同时确定有效索赔条款,选择合理付款方式,规避贸易风险;四是必要时,可在装货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及时掌握质量环保指标是否符合我国限量要求,从源头上杜绝贸易风险。

国三柴油车产品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

4月14日,国家工信部发布第27号公告: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三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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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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