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承担,可否通过诉讼变更要求另一方承担部分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0日,甲先生与乙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婚生女丙由甲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2015年8月30日,甲以丙女的名义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法律点: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由抚养方自行承担,可否通过诉讼变更要求另一方承担部分抚养费?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已生效的离婚协议,如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应当承认并维持其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其效力给予肯定,但婚姻、子女关系不能单从合同法角度进行分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父母通过协议免除一方的抚养义务是无效的。
案例评析
在接待时,我所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甲先生作为原告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情形。如同前述第一个观点,如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应当承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予以维持。第二、婚生女丙作为原告起诉乙女士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情形。虽然甲、乙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了由甲一人承担抚养费,但该约定仅能够约束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丙作为子女依法可以要求乙履行包括承担抚养费在内的抚养义务。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在抚养费发生变化时,以丙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抚养费不仅能保障丙的利益,也可以达到甲先生减轻抚养负担的目的。
甲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做好准备工作,诉至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乙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判决结果
合议庭经过审理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乙承担部分抚养费。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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