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在甲制造公司车间工作,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在打磨钢材时,违反操作规程,火星四溅,将其工作用的油桶引燃,王某当即将油桶盖盖住并用脚踩在油桶盖上,不料火瞬间串到王某腿上,王某满地打滚,油桶也被打翻。同事丁某、吴某见状取来灭火器将火扑灭。王某住院治疗,出院后获得了工伤待遇并离开公司,此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62万多元,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法律点:劳动者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的工作成果和经济利益大部分由用人单位取得,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全部风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劳动者的重大过失、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工作时存在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在油桶被引燃后也没有采取合理的灭火措施,反而进一步扩大了损失,其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避免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用人单位财产受到损失,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使用人单位的财产受到损失,劳动者仍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敦促劳动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劳动规章制度。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对于在订立合同以及经济地位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而言,不应肆意扩大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在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关于支付方式: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规定》);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判决结果
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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